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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無力償還銀行借款,將當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銀行的,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?
根據《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》((1988)國稅地字第30號)第三條規定,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,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,按“產權轉移書據”計稅貼花。